2012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指导:可撤销合同

2012-09-28 16:02:53 字体放大:  

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转自:考试网 - [Examw.Com]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解释】(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2)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

2.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3.撤销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4.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甲、乙企业于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