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缔约过失责任

2012-09-28 15:58:41 字体放大:  

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解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当然取决于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