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约的生效

2012-09-28 15:51:23 字体放大: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www.examw.com

 

【解释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解释4】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例题1·单选题】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答案】B

【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

【例题2·单选题】2011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11年4月30日

B.2011年5月3日

C.2011年5月8日

D.2011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1)承诺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