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的界定
①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7)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案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烟丝,已知,A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支付给B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不含税),消费税税率为30%,B企业不销售同类烟丝。在本题中:(1)委托方A企业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2)由于受托方B企业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应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应缴纳消费税=(100+40)÷(1-30%)×30%=60(万元);(3)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受托方为个人,则由委托方取回烟丝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委托方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如果A企业取回烟丝后直接将烟丝销售给C企业,A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但无需缴纳消费税;(6)如果A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当期全部用于生产卷烟,A企业在销售卷烟时,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烟丝已经缴纳的60万元消费税准予抵扣);(7)受托方B企业提供加工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但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销项税额=40×17%=6.80(万元)。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1年)
A.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B.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受托方为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除外
【答案】C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