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解释】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3.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2)对菠萝啤酒、果啤、无醇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3)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4)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5)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6)高档手表的征收范围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2011年单选题)
1.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1)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纳消费税,烟丝不缴纳消费税;(2)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雪糕,由于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