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辅导: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

2012-09-28 15:32:17 字体放大: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进项税额3.外购的固定资产

(1)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其进项税额及运费可以抵扣。

(2)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纳税人外购的机器设备既用于生产饼干,又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购进100万元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在1月份抵扣。3月10日,甲公司将其中40万元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则4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6.8万元,应当从3月份的进项税额中扣减(1月份的进项税额抵扣多了,3月份就少抵扣些)。

(2)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相关链接】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从乙公司购进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在1月份抵扣。3月,发生退货40万元(或者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乙公司给予甲公司40万元的折让)。(1)甲公司:4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6.8万元,应当从3月份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乙公司:40万元对应的销项税额6.8万元,应当从3月份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案例】甲公司既销售涂料(应纳增值税),也从事装修劳务(应纳营业税)。2011年3月,甲公司购进一批涂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将外购的涂料部分用于销售,取得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7万元;部分用于对外的装修劳务,取得营业额为234万元。在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17÷(117+234)=5.67(万元)。

5.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2011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