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企业销售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小汽车,根据合同约定,10万元的运费由买方乙企业负担。甲企业将小汽车交给丙运输公司时,应丙公司的要求,甲企业先替乙企业垫付了10万元的运费。丙公司在开具运费发票时,将发票开具给乙企业,同时甲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了乙企业。乙企业在付款时,应向甲企业支付127万元(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运费10万元):(1)甲企业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17万元的增值税不属于价外费用,10万元的代垫运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2)如果乙企业将该批小汽车销售给丁,销售价款150万(不含税),其销项税额=150×17%=25.5(万元),其进项税额=100×17%+10×7%=17.7(万元),则乙企业的应纳税款=25.5-17.7=7.8(万元)(假定乙企业收到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包装物
(1)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解释】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2)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解释】只要对方当事人按期退还了包装物,押金应予以退还;但收取的租金谈不上退还的问题。
【案例】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向买方收取了10万元的包装物租金,销项税额=[100+10÷(1+17%)]×17%=18.45(万元)。
4.商业折扣(2011年新增)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解释】商业折扣(价格折扣),是指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