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增值税法律制度

2012-09-28 15:27:03 字体放大: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解释】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5),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表6-1                   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