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指导: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012-08-27 17:30:2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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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提示】合同权利的转让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一般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只要通知即可。

2.合同义务转让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2011年单选题】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