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为广大考生收集整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指导:《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并注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三)格式条款【★2010年、2008年判断题、多选题】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4.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举例】甲购买商品房,按照乙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标准合同中约定,“甲购买房屋在交房后房地产公司会送家具”,但是甲收房后乙公司并没有送给其家具,后甲了解到,该条款的含义仅仅是帮助甲搬运家具到新房,格式条款产生了两种以上的解释,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乙公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必须由乙公司赠送给甲家具。
6.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订约提议)【★2009年简答题】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三,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第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效力。(1)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是“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选项C意味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选项D意味着“使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2)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
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3)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4)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2011年单选题】
①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②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提示】例如,甲、乙双方之前经常合作,甲方向乙方发出电报“1000个汽车内胎,速发货!”于是乙方没有回复是否接受就赶紧准备货物发货了,从措辞上看该要约非常紧急,可以直接断定这个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③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表5.1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要约撤销
发生的时间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对受要约人是否会造成损害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损害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是否允许撤回或撤销允许撤回允许撤销,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
2.承诺(接受提议)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1)承诺期限
①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③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的生效
①承诺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提示1】要约与承诺的生效遵循的原则统称为“到达主义”。
【提示2】与要约不同,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存在撤销。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
③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2·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莱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A.5月1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承诺期限的计算。根据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本题中,由于信件的落款中未载明日期,那么应该按照“邮戳”日期作为承诺的开始时间。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2011年单选题】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提示】《合同法》注重合同的实际履行,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链接】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提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①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则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②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违约责任则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不一定要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也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