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指导:证券发行和上市

2012-08-27 17:17: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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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和上市

(一)证券发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提示】将证券发行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是因为“公开发行”往往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相应的对象可能对发行证券的主体根本不了解,只是被忽悠来投资的,因而强制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主体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由证监会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证监会核准才能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一般涉及的入比较少,同时参与的人互相之间一般比较了解,即使出了问题也不会造成大的社会影响,所以一般不需要经过严格审查批准,也不需要严格的对外披露信息。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有(九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累计5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累计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累计21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2.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提示】股票不可折价发行,但是债券可以折价发行。

(二)股票的发行和上市

1.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各种情形

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有()。

A.特定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B.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C.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外,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例题4·单选题】2009年2月,经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甲上市公司拟向境外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知其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每股12元,那么本次发行股票的最低价格为每股()。

A.12元

B.10元

C.10.8元

D.20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定价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4.股票上市的条件(《证券法》规定)

【提矛】该上市的条件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上市的情形。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链接】公司债券上市的,其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股票上市的暂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提示】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并不一定会导致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只有其变化使得公司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才导致暂停上市交易。此处的股本总额是指的不低于3000万元、股权分布为公开发行股份的10%和25%的规定。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股票上市的终止【★2009年、2010年多选题、判断题】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股票上市的程序【★2009年多选题】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2010年单选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提示】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发行的所有尚未偿还的债券,不包括已经偿还的公司债券。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链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表4.3股票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对比

载明用途是否可以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律后果

股票招股说明书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改变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例题5·多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A.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但已经按照限定期限支付

C.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

D.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选项D是符合规定的用途,因此不属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4.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提示】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该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因此,具体申请哪一次发行的哪种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要求该次发行的该种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

【链接】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提示】股票暂停上市的该项情形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6.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例题6·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暂停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是()。

A.公司因经济纠纷被起诉

B.公司前1年发生亏损

C.公司未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D.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发生重大变化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上市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其他条件。

2.基金份额发售的程序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链接】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也可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s)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提示】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6)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链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教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7)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韵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封闭式基金)【★2009、2010年多选题】

封闭式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能上市交易。

【提示】开放式基金是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封闭式基金是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链接】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链接】公司债券上市的,其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倒题7·多选题】某封闭式基金经理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该基金上市条件的有()。

A.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该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了核准规模的85%

B.该基金持有人为1001人

C.该基金募集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

D.该基金合同期限为12年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封闭式基金上市的规定。根据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须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应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题中,选项A符合了封闭式基金募集成立的标准,因此也是符合上市的条件的。

4.证券投资基金的暂停上市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上市的条件: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5.证券投资基金的终止上市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条件: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表4.4证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比较

情形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股票公司债券股票公司债券

重大违法行为存在存在未进一步规定经查实后果严重

公司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在限期内未

能消除

信息披露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拒绝纠正

亏损最近3年连续亏损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募集资金的使用未规定未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未规定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出现出现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证券发行的核准

(1)核准的期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问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撤销核准与停止发行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②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法律后果: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保荐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不同的,保荐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必须被证明有过错才承担连带责任。

(3)股票发行后果的承担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证券发行的保荐

(1)应当聘请保荐人的情形

①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提示】上述①和②是《证券法》的规定;③和④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2)保荐业务的具体要求

①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3)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条件【★2010年单选题】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链接】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③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④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⑤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⑥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①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②最近3年内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③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④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⑤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发行的承销

(1)承销团承销的情形【★2011年单选题】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提示】此处所指的“5000万元”,是指证券票面总值,而不是指筹集的资金额。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入。

【提示】包销中,不存在“发行失败”的问题。

【链接】“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中,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5)中介机构的验资和见证

①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除上述①之外,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该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