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为广大考生收集整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指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希望多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二)股份转让【★2008、2009、2010年客观题】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股票的回购
(1)股票回购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回购请求权,包括三种情形;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回购请求权,仅有一种情况(对股东大会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2)为防止变相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