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11-04-25 17:28:00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着重为参加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介绍了“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文章的特点是利用表格来概括所讲内容,一目了然,简洁明了,下面来看正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如3岁的小孩自己也没懂事,肯定不能做“董事”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1)并不是所有的触犯刑法的从监获出来的都是5年,仅限于经济犯罪的5年。
      2)打架了触犯刑法从监获回来,不用反省5年,可以自己开公司或担任董事,监事。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把企业搞破产了,有个人责任的,反省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行为禁止,(不能干什么)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经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就是说把公司的钱借给别人,看公司章程怎么规定的,2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就是说章程有规定的可以,没规定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没同意,不能进行交易,董事会不行。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不包括一般的职工。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就是说不能从事与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才可以。
注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诉讼 间接诉讼(代表公司诉讼) 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间接诉讼,前提条件是侵犯“公司”利益
2. 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直接诉讼前提条件是侵犯“个别股东利益”。

相关推荐:

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