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11-04-25 17:28:00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着重为参加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介绍了“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文章的特点是利用表格来概括所讲内容,一目了然,简洁明了,下面来看正文: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合并、减资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在分立程序中没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程序。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尽管内部有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对外是连带责任
【解释】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的约定有效,但公司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相关链接】(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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