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着重为参加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介绍了“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文章的特点是利用表格来概括所讲内容,一目了然,简洁明了,下面来看正文:
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种类★ | 母公司和子公司 |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总公司和分公司 |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 对外投资★ | 规模 |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决议方式 | 《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 ||
对外担保★★★ | 规模 |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
决议方式 |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 |||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 |||
(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 |||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 |||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 |||
三,登记事项 | 法定代表人★★★ |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
注意: | |||
(1) 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 |||
(2) 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 |||
(3) 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 |||
股东出资★★★ | 1.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 ||
2.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
注意: | |||
1. 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 |||
2. 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 |||
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1.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注意:所有的企业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 ||
2. 变更登记:★★ | |||
(1)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作出→30日内 | |||
(2)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公告→45日后 | |||
(3) 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足额缴纳→30日内 | |||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30日内 | |||
3. 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才可终止。 | |||
注意: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因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 |||
五,年度检验★ | 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 ||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 出资期限★★★ | 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如注册资本10元,10×20%=2万元,不行,这个首次必须按3万元出资。 | |
2.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只要有一个达到20%即可。 | |||
3.其余部份由股东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 |||
出资形式★★★ |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可以用股权,债权。 | ||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意区别于首次出资额的20%。 | |||
注意:1,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30%,只要有一个达到即可。 | |||
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 |||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 |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
出资不实★★★ | 公司成立后,发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
注意: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 |||
抽回出资★★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不得抽逃出资。成立前的可以拿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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