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着重为参加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介绍了“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文章的特点是利用表格来概括所讲内容,一目了然,简洁明了,下面来看正文: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 宏观调控权 | 宏观调控立法权 | |
(调制权) | 宏观调控执行权 | ||
市场规制权 | 市场规制立法权 | ||
市场规制执行权 | |||
调制权的分配 | 调制立法权 | 实行的实际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 |
市场规制权 | 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 ||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 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 ||
市场对策权 |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 ||
企业 |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 ||
消费者 |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 ||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 ||
2.依法竞争的义务 | |||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 1. 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 ||
2. 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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