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辅导:销售商品收入

2012-09-28 11:11:0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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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实务 复习辅导:第十三章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该批产品成本为160 000元。乙公司已将该批产品验收入库。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 000

但是,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实务当中,基于重要性原则,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2.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应按总价法核算,再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计入财务费用。

3.销售折让是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4】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 6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80000×5%)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 4 68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 88 920

(三)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的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同时计算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参见“第十七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例5】甲公司在20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 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7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08年5月2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因素,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2月18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2)在2007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按销售总价5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1 000(50000×2%)元,实际收款57 500(58 500-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3)2008年5月2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四)销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例6】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 000元。甲公司在售出该批商品时已得知丙公司现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丙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借:应收账款 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万×17%) 17 000

(2)得知丙公司经营情况出现好转,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 6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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