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辅导:特殊销售商品业务

2012-09-28 11:04:1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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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商品业务

(一)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7】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增值税率为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1 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 000元,增值税为2 040元。假定按代销协议,B企业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给A企业。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发出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发出商品 6 0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11 7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甲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 000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 10 0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8】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发出商品 6 000

借:销售费用(10000×10%) 1 000

贷:应收账款 1 000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 10 700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 1 7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60%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万×60%) 600 000

贷:预收账款 600 000

(2)在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600 000

银行存款(117-60) 5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三)售后回购(今年有变化)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分为二种情况处理:

1.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即,如果回购价固定,一般应作为融资行为。

2.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回购价随行就市,一般应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