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讲解:存货的初始计量

2012-09-27 16:40:1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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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外购的存货

1.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商品流通企业有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18 日从乙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

(1)假定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运到并已验收入库。据此,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

(2)假定购入材料的发票等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运到,则甲企业应于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时进行如下见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 200 000

应交税费——应吏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

在上述材料到达入库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200 000

贷:在途物资 200 000

(3)假定购入的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5月末,甲企业应按暂估价入账,假定其暂估价为 180 000元,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80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 000

6月初将上述会计分录原账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000

贷:原材料 180 000

在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其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几个环节。

【例2】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30000×lO%=3 00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7 000×17%=1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3 000)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原材料(20000+7 000) 2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20 000+10 000) 3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0 000

2.自行生产的存货

自行生产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例3】某企业生产车间分别以甲、乙两种材料生产两种产品A和 B,2007年6月,投入甲材料80000元生产A产品,投入乙材料50 000元生产B产品。当月生产A产品发生直接人工 20 000元,生产B产品发生直接人工10 000元,该生产车间归集的制造费用总额为30 000元。假定,当月投入生产的A、B产品均于当月完工,该企业生产车间制造费用按生产工人工资比例分配,则:

A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30 000×[20 000÷(20 000+10 000)]=20 000(元)

B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30 000×[10 000÷(20 000+10 000)]= 10 000(元)

A产品完工成本(即A存货成本)=80 000+20 000+20 000=120 000 (元)

B产品完工成本(即B存货成本)=50 000+10 000+10 000=70 000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书“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一章 债务重组”及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四)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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