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发票当收据偷逃税收受处罚

2012-11-23 11:22:3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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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国税局责令某电讯器材有限公司补缴税款4161.87元,并处以0.5倍罚款。

2006年12月份,樊城区国税局接到一消费者举报:他在某电讯器材有限公司购买一款手机,在索要发票时,对方却出具了一张复印后填开的发票。接到这一举报后,樊城区国税局立即派出稽查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核实。在对该公司账目、账表进行核对时未发现上述问题。第二天,稽查人员未通知该公司财务人员,直接到该公司卖场进行了突查,当场收缴4本缴款单。第三天,稽查人员到该公司财务室通过逐笔核对,发现该公司以开具缴款单的形式销售手机,其中有26笔金额为28643元的手机销售单据未开具发票,未记销售收入,未计销项税额,未减少库存商品账,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4161.8元。

稽查人员经过对开票员询问得知,公司在2006年12月份销售手机时,如果顾客不索要发票时,就撕下一张空白发票进行复印,用复印件给顾客当作缴款单或收据开具,以复印件充发票偷逃税收;如果顾客强调需要真发票时,在推脱不掉的情况下才开具真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