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2012-08-09 10:11:47 字体放大: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10月28日开考,考生朋友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之中,威廉希尔app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特别收集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的考试重点供广大考生朋友参考复习,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掠夺性定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成本的标准,要有具体标准和会计人员的核定。 
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独家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搭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