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2012-08-09 10:00:21 字体放大: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10月28日开考,考生朋友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之中,威廉希尔app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特别收集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的考试重点供广大考生朋友参考复习,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标准  分类 
主体角度  1.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2.非单方行为(如:横向对策行为) 
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行为对象角度  1.抽象行为(如:调制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是要式行为
2.具体行为(如:对策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是非要式行为 
行为效果角度  积极行为(比如:申报纳税)和消极行为(比如:不偷税) 
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 
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