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二)独立交易原则
(三)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共同开发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利进行调查,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五、受控外国企业
六、资本弱化管理
七、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除外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三、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五、计税货币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六、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对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
3.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方法。
4.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一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5.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一)基本方法
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三)分级管理与汇算清缴
九、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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