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第四章

2013-09-29 14:32:20 字体放大: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2.保险公司的变更

3.保险公司的终止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四)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与理解。

(五)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与理解。

(六)保险监管机构

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投保单

5.其他书面形式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

(1)索赔的时效。

(2)索赔的程序。

4.理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1.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是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三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迟交宽限条款

2.中止、复效条款

3.不丧失价值条款

4.误告年龄条款

5.自杀条款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抗辩

(1) 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对人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二、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的效力。

(3)对收款人的效力。

(二)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2.背书连续

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2)质押背书。

4.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2.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六)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2.追索权的行使

三、本票

(一)出票

1.本票的出票人

2.本票的记载事项

(1)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二)见票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