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按照《建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一、“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十一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重要进展。
不断完善财政体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和支出责任总体保持相对稳定。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归并和清理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规模逐步扩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相应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并由地方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财政支出,有力地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探索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积极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政府预算体系框架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公共财政预算,全面编制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推进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试点,启动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工作。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入开展。预算编制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预算执行管理继续强化。预算公开工作加快推进。
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全面取消农业税,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公平了税收负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完善了增值税制度,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顺利推进成品油税费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建立了依法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收制度。
总体上看,“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成效明显,保障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较好地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同时也要看到,与建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目标相比,现行财税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省以下财政体制尚需完善;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财政管理需进一步加强;税制结构不尽合理,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等,迫切需要通过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