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三章第2节税种认定登记代理实务

2013-11-22 14:04:2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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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三章第2节税种认定登记代理实务

(一)税种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科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申请报告。

2.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做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栏目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

(二)税种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1、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注册税务师应在核查纳税人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事项深入调查。特别是对于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事项,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消费税适用项目、税率的纳税事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认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

2、对于税种认定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纳税人,应分别申办税种认定手续

例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机构所在地为a地,其分支机构在b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a.a地

b.b地

c.a地和b地

d.a地或b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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