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三章第1节停业、复业登记

2013-11-22 13:55:3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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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三章第1节停业、复业登记

(一)停业、复业登记的管理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要交还税务机关。

注意问题:这个规定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对于其他公司不适用,因为其他公司、单位可以纳税时进行零申报,也就不需要办理停业登记了,当然也不存在复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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