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3节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013-11-22 13:46:2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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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3节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熟悉)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技术错误等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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