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2节税收优先的规定

2013-11-22 13:43:1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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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2节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的规定: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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