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40100000203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40100000204
考点四、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质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性规定);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401000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