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物与从物
(1)主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2)从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如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汽车与备用轮胎之间是主物与从物关系。
提示: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03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物
(1)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2)孳息物:指原物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动物产下的幼仔属于天然孳息;把钱存到银行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04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1)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2)附着物有的是动产,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05
11.特殊种类的物
包括货币与证券:
(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丧失货币的占有,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移转占有为标志,无论让与人有无行为能力,该让与行为均为有效。
(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贷与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06
考点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4.物权是绝对权;
5.物权是法定权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07
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08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
(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09
考点四、物权的分类
1.《物权法》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类)。
2.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如:所有权。
(2)他物权: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均为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10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1)主物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
(2)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
解释: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11
5.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1)登记物权: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2)非登记物权: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解释: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12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债权行为,并不足以导致房屋所有权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依赖于出卖人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向买受人转让所有权的行为(意义上称合同的履行行为),在转让物权的意义上则称物权行为。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13
6.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普通物权:由民法所规定的物权。
(2)准物权: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