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复合性;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13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专有部分所有权。
(2)共有部分共有权。
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14
(3)成员权。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15
提示: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4.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16
考点六、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
1.土地的相邻权:邻地通行权、邻地管线安设权、邻地使用权、邻地环境保护权、邻地安全保护权。
2.水流的相邻权:相邻水流使用权、相邻水流排放权。
3.建筑物的相邻权:相邻通风、采光权;相邻通行权;相邻环境保护权。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17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3年)
A.抛弃所有权
B.自然人死亡
C.纳税
D.标的物灭失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消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后果。选项B、C、D属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除选项A以外,所有权的出让(赠与、出卖、互易等)也属于因法律行为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18
【例题·多选题】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2012年)
A.动产的善意取得
B.接受继承
C.接受遗赠
D.先占
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
『正确答案』A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选项B、C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19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关于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2年)
A.按份共有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不能存在于动产之上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C.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D.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物拥有数个所有权,它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一个例外
E.共有是数人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有。(1)按份共有既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也可以存在于动产之上。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2)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3)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是一个。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20
【例题·多选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有( )。(2008年)
A.它是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身的权利
B.它是按份共有权
C.它属于用益物权
D.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E.它的权源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占有制度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所有权,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在发生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21
【例题·单选题】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 )。(2011年)
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是公有权
B.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对共有权作单独登记
C.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存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是一体的,不可分离
D.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部分权利可以分别变动或者转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题干表明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其他选项都不能由题干推出。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是共有权,而不是公有权。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部分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