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
考点一、用益物权特征
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301
考点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2.《物权法》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302
考点三、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登记物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303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304
(四)地役权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305
3.不可分性
(1)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2)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非登记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306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用益物权不包括( )。(2010年)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房屋租赁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307
【例题·多选题】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而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性质属于( )。(2009年)
A.物权
B.债权
C.用益物权
D.他物权
E.担保物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所以也属于他物权。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308
【例题·多选题】《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地役权是自物权
B.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D.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E.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他物权,是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A、E错误,选项D正确。(2)选项B体现了要式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C正确。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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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概念
2.物权的法律特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2篇第二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2)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4)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4)物权是绝对权
①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②物权是法定权利,其内容、效力均由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物权人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无限制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内容导航】:
1.一物一权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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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内容导航】: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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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2篇第二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物权的分类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1)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
(2)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2)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3)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内容导航】:
1.物权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4.物权的追及效力
【所属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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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
(2)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4.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