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2节合同责任

2013-11-25 10:44:5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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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2节合同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提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之上的“先合同义务”。

2.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支付违约金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提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4)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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