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1节债的保全

2013-11-25 10:36:4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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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1节债的保全

1.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效力:①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撤销权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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