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第3节地役权

2013-11-23 17:28:0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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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第3节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提示: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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