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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第2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我国《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3、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 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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