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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第6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到来。
3.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始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常见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
(1)民事行为存在能力欠缺;
(2)处分权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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