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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第2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1.主体
(1)自然人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解释】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著作署名权),但不代表已经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权利能力;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②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③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经营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法人的权力机关,董事会与董事长是法人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法人的监督机关。
【解释2】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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