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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第1节民法的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解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从属关系,这种平等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这一特点也是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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