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6节税务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

2013-11-23 10:30:0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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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6节税务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制度,基本原则是,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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