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5节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2013-11-23 10:23:1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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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5节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两种。

1.一般复议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特殊复议期限

是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定复议案件的申请期限。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4.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如果不齐全或不清楚,可以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决定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法定复议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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