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2节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2013-11-23 10:15:5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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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2节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可以审查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但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 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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