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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1节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⑴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它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而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的。
⑵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⑶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并且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只能是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不 包括规章级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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