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第5节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2013-11-22 17:41:4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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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第5节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日常税收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处罚规定可归纳为:

(1)纳税人,情节较轻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扣缴义务人,情节较轻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

1.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 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对于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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