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三章第3节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2013-11-23 16:24:3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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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三章第3节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一)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旧房和建筑物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成新度不等同于会计的折旧)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评估费可以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3)转让环节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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