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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5节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增加部分机构)
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⑤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⑥中国医药卫生事业、教育、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和中华快车基金会。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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