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13-11-23 15:42:0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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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注意: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银行存款利息从2007年8月15日起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4日前孳生的利息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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