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劳务报酬所得

2013-11-23 15:39:3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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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劳务报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注意:

1.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强调同子项同一县域)

3.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4.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简化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4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简化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当级换算系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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