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5节免税项目

2013-11-23 15:10:0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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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5节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级别、用途)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新增)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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